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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5-03-25 09:40 来源:未知 作者:地方储备 点击: 次
 
各县市区粮食局,济宁高新区社发局、北湖度假区经发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制定了《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5月21日     
 
 


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下同)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是经市粮食局审核认定的具有承储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承储企业要将市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经营性业务彻底分离,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储备粮管理处、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粮食局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制订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计划。市储备粮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包括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计划的落实;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县(市、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台账;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资金严格按农发行资金运行规则运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他。市级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他。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经市粮食局批准后,采取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市储备粮管理处必须严格按照市粮食局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承储企业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粮食局。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罐)→结算记帐。
出库:准备→验质→出仓(罐)→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出入库数量负责。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小麦4年、稻谷2年、食用植物油2年。大米、应急储备小包装大豆色拉油每年轮换四次,应急储备面粉执行定期动态轮换管理。市级储备小麦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在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储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市储备粮管理处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储备粮管理处汇总后上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审定后将轮换计划下达到市储备粮管理处具体监管实施。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小麦、稻谷不得超过4个月,食用植物油不得超过3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储备粮管理处审核后报市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罐)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罐)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市级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市级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应集中存放,不能随意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市储备粮管理处批准,并报市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储备粮管理处审核,由市粮食局审批。
第十八条  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管理办法》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储存。
第二十条  储粮仓房和储油罐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  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采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科学保粮技术和绿色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减少污染,提高储粮质量。
第二十二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油)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储备粮管理处按照国家粮食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发放到承储企业。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济宁市粮食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每年抽查检验二次。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且必须是新粮。入罐的食用植物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及以上质量标准(新标准),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济宁市粮食质量检验中心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储备粮管理处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承储企业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100%。承储企业在利用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市级储备粮的安全。
 
第八章  库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设置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仓储人员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四条  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外醒目位置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不得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五条  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储油区地面无油迹。
第三十六条  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管理办法》等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市储备粮管理处、市粮食局。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粮食局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储备粮管理处对承储企业派驻监管员进行监管。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监管工作记录。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每半个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市储备粮管理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并将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上报市粮食局。
第四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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