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
在举行婚礼之前,准新人必须完成一连串法律程序,才能结为「合法夫妻」。让我们从登记结婚的主要步骤了解这个过程吧!
根据1852年第1号条例,拟结婚人士必须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这个做法一直沿用至今。
X1000204 (1844-1865)
1852年第1号条例亦涵盖对拟缔结婚姻提出反对的程序,并订明提出反对者可能须承担全数费用。
X1000204
(1844-1865)
根据1852年第1号条例,拟结婚人士如未满21岁,必须取得父亲或监护人的同意。如没有监护人,则须取得该当事人母亲的同意。直至今日,拟结婚人士如不足21岁,仍须提交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书。
X1000204 (1844-1865)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赋予新人官方认可的身分。这个庄严的登记程序昔日只能在指定地点进行,例如已获准作为举行婚礼的场所和婚姻登记处(曾称为婚姻注册处)。
在1956年8月8日之前,香港只有一所在1920年代设于最高法院大楼(现称终审法院大楼)的婚姻登记所(现称婚姻登记处)。
01-23-698 (c.1920s)
婚姻注册处(现称婚姻登记处)总署在1962年迁至香港大会堂高座。
X1000134 (1967)
迁至香港大会堂后,婚姻注册处(现称婚姻登记处)总署的面积大幅增至5,000平方英呎,包括可容纳一对新人和36位宾客的婚礼房间。
HKRS801-1-5
(c.1960s)
香港大会堂婚礼房间的两侧墙壁饰有中式红皮革,象征吉祥喜庆。
X1000134 (1967)
多对新人与亲友在婚礼后于香港大会堂花园留影。
X1000215 (1970-1971)
第一对在香港大会堂举行婚礼的新人。
725.13 HON 1983 (1983)
另一对在香港大会堂举行婚礼的新人。
725.13 HON 1983 (1983)
大会堂婚姻注册处(现称大会堂婚姻登记处)于1981年签发的结婚证书。
图片由入境事务处提供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于2005年签发的电脑列印结婚证书。
图片由入境事务处提供
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处
自1956年首个婚姻登记分处开设以后,在市区和新界例如元朗、荃湾、筲箕湾、上水等地方先后设立了多个婚姻登记处。这些婚姻登记处不断改善办公环境和设施,向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九龙分处于1956年启用,以纾缓总署殷切的服务需求。
HKRS156-1-3842 (1956)
位于铜锣湾裁判司署大厦内的铜锣湾分处在1960年启用。图为位于登记处内供举办婚礼的房间。
X1000215
(1961-1962)
此草图显示廖创兴银行大厦内的九龙分处各项拟议设施的布局。
HKRS156-1-3842 (1965)
位于廖创兴银行大厦的九龙分处在1967年迁至位于油麻地的九龙中央邮政局大楼。新址引入崭新的设计,在办公室设置高度适中的柜台,让公众能舒适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X1000069 (1967-1968)
位于新蒲岗政府合署六楼的新蒲岗分处于1972年启用,为黄大仙和新蒲岗区的居民提供服务。
X1000215
(1972-1973)
元朗分处于1973年迁至元朗大会堂一楼。
711.4095125 MAR 1979 (c.1970s)
罗连信楼为旧域多利军营的一部分。军营拆卸时,罗连信楼获保留,并自1981年起用作婚姻注册处,该注册处现称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08-11-060 (1977)
旧域多利军营罗连信楼外貌(现称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01-11-284 (c.1968)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的主入口。
353.484 IMM 2001 (2001)
一对新人在红棉路婚姻登记处与观礼宾客留影。
353.484 IMM 2001 (2001)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内部。
353.484 IMM 2001 (2001)
荃湾婚姻登记处于1999年3月启用。
图片由入境事务处提供
此文件讨论将婚姻注册处(现称婚姻登记处)由「严肃的办公大楼」迁往一些环境较优美的地点。
HKRS2000-7-12
(1980)
1980年时婚姻注册处(现称婚姻登记处)的选址建议包括金钟道政府合署和香港科技博物馆(现称香港科学馆),惟最终这两个地点均未被选中。图为金钟道政府合署。
720 ARC
香港科技博物馆(现称香港科学馆)。
307.12 REC
沙田文娱馆和图书馆(现称沙田大会堂)为现时沙田婚姻登记处的所在地,亦是1980年时婚姻登记处的建议选址之一。
352.5 ARC
沙田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外部环境。
X1000136 (2012)
婚姻登记官与副婚姻登记官
婚姻登记官(曾称为婚姻注册官)负责主持婚礼和处理相关纪录,在神圣的婚姻契约中担当不可或缺的角色。其职责包括签发结婚证书、处理就签发结婚证书提出反对的事宜、引领新人及其证婚人进行仪式等。谁曾担任这个重要角色?让我们来一看究竟!
根据1875年第14号条例,总登记官(后称为注册总署署长)被委任为婚姻登记官,并由其他副登记官协助。
X1000198 (1875)
由于当时的婚姻登记所(现称为婚姻登记处)和土地登记所均位于最高法院大楼内(现称终审法院大楼),所以土地登记官在1927年首次被任命为婚姻登记官。
X1000198
(1926)
婚姻登记官最初于土地登记所内办公,后来获安排搬到最高法院大楼(现称终审法院大楼)的一个小房间。
X1000215 (1961-1962)
最高法院大楼(现称终审法院大楼)。
01-23-699 (c.1920s)
「旧最高法院大楼外部」在1984年列为法定古迹。
951.25 HER 1992 (1992)
由1949年4月1日起,土地登记所和婚姻登记所(现称婚姻登记处)一同并入新成立的登记总署(后称为注册总署)。
X1000231 (1948-1949)
1950年,一名一级行政主任被任命为副婚姻登记官。
X1000215 (1949-1950)
1979年7月1日,入境事务处接管了注册总署的婚姻登记职责。因此,入境事务处处长被委任为婚姻注册官(现称婚姻登记官)。
353.484 IMM 2021 (2021)
一对新人于1970年代在婚姻登记处进行证婚仪式。
353.484 IMM 2011 (2011)
结婚申报书范本。
352.3 IMM 1981/10/MA (1981)
结婚誓词
结婚誓词在婚姻中占有神圣而重要的地位。夫妇之间许下真挚诺言,作为互托终身的基础。这些意义重大的誓词有否随岁月演变呢?让我们来看看不同年代的新人如何交换誓词吧!
从1852年的法律至现行的《婚姻条例》,结婚誓词并无显着的变化。
X1000204 (1844-1865)
一条于1896年修订的条例,允许在总登记官(后称注册总署署长)面前向新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以其所操语言传译声明书。
X1000198 (1896)
1960年第1号条例允许以全中文进行婚姻登记仪式,同年1月22日,便首次有新人以全中文注册结婚。
X1000204 (1960)
副婚姻登记官在1980年代为一对新人主持婚礼。
353.484 IMM 201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