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平台怎么注册-365平台地址体育-365tiyu

政府档案处

政府档案处

登记

在举行婚礼之前,准新人必须完成一连串法律程序,才能结为「合法夫妻」。让我们从登记结婚的主要步骤了解这个过程吧!

根据1852年第1号条例,拟结婚人士必须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这个做法一直沿用至今。

X1000204 (1844-1865)

1852年第1号条例亦涵盖对拟缔结婚姻提出反对的程序,并订明提出反对者可能须承担全数费用。
X1000204

(1844-1865)

根据1852年第1号条例,拟结婚人士如未满21岁,必须取得父亲或监护人的同意。如没有监护人,则须取得该当事人母亲的同意。直至今日,拟结婚人士如不足21岁,仍须提交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书。

X1000204 (1844-1865)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赋予新人官方认可的身分。这个庄严的登记程序昔日只能在指定地点进行,例如已获准作为举行婚礼的场所和婚姻登记处(曾称为婚姻注册处)。

在1956年8月8日之前,香港只有一所在1920年代设于最高法院大楼(现称终审法院大楼)的婚姻登记所(现称婚姻登记处)。

01-23-698 (c.1920s)

婚姻注册处(现称婚姻登记处)总署在1962年迁至香港大会堂高座。
X1000134 (1967)

迁至香港大会堂后,婚姻注册处(现称婚姻登记处)总署的面积大幅增至5,000平方英呎,包括可容纳一对新人和36位宾客的婚礼房间。
HKRS801-1-5

(c.1960s)

香港大会堂婚礼房间的两侧墙壁饰有中式红皮革,象征吉祥喜庆。
X1000134 (1967)

多对新人与亲友在婚礼后于香港大会堂花园留影。
X1000215 (1970-1971)

第一对在香港大会堂举行婚礼的新人。
725.13 HON 1983 (1983)

另一对在香港大会堂举行婚礼的新人。
725.13 HON 1983 (1983)

大会堂婚姻注册处(现称大会堂婚姻登记处)于1981年签发的结婚证书。
图片由入境事务处提供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于2005年签发的电脑列印结婚证书。
图片由入境事务处提供

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处

自1956年首个婚姻登记分处开设以后,在市区和新界例如元朗、荃湾、筲箕湾、上水等地方先后设立了多个婚姻登记处。这些婚姻登记处不断改善办公环境和设施,向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九龙分处于1956年启用,以纾缓总署殷切的服务需求。
HKRS156-1-3842 (1956)

位于铜锣湾裁判司署大厦内的铜锣湾分处在1960年启用。图为位于登记处内供举办婚礼的房间。
X1000215

(1961-1962)

此草图显示廖创兴银行大厦内的九龙分处各项拟议设施的布局。
HKRS156-1-3842 (1965)

位于廖创兴银行大厦的九龙分处在1967年迁至位于油麻地的九龙中央邮政局大楼。新址引入崭新的设计,在办公室设置高度适中的柜台,让公众能舒适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X1000069 (1967-1968)

位于新蒲岗政府合署六楼的新蒲岗分处于1972年启用,为黄大仙和新蒲岗区的居民提供服务。
X1000215

(1972-1973)

元朗分处于1973年迁至元朗大会堂一楼。
711.4095125 MAR 1979 (c.1970s)

罗连信楼为旧域多利军营的一部分。军营拆卸时,罗连信楼获保留,并自1981年起用作婚姻注册处,该注册处现称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08-11-060 (1977)

旧域多利军营罗连信楼外貌(现称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01-11-284 (c.1968)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的主入口。
353.484 IMM 2001 (2001)

一对新人在红棉路婚姻登记处与观礼宾客留影。
353.484 IMM 2001 (2001)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内部。
353.484 IMM 2001 (2001)

荃湾婚姻登记处于1999年3月启用。
图片由入境事务处提供

此文件讨论将婚姻注册处(现称婚姻登记处)由「严肃的办公大楼」迁往一些环境较优美的地点。
HKRS2000-7-12

(1980)

1980年时婚姻注册处(现称婚姻登记处)的选址建议包括金钟道政府合署和香港科技博物馆(现称香港科学馆),惟最终这两个地点均未被选中。图为金钟道政府合署。

720 ARC

香港科技博物馆(现称香港科学馆)。
307.12 REC

沙田文娱馆和图书馆(现称沙田大会堂)为现时沙田婚姻登记处的所在地,亦是1980年时婚姻登记处的建议选址之一。

352.5 ARC

沙田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外部环境。
X1000136 (2012)

婚姻登记官与副婚姻登记官

婚姻登记官(曾称为婚姻注册官)负责主持婚礼和处理相关纪录,在神圣的婚姻契约中担当不可或缺的角色。其职责包括签发结婚证书、处理就签发结婚证书提出反对的事宜、引领新人及其证婚人进行仪式等。谁曾担任这个重要角色?让我们来一看究竟!

根据1875年第14号条例,总登记官(后称为注册总署署长)被委任为婚姻登记官,并由其他副登记官协助。

X1000198 (1875)

由于当时的婚姻登记所(现称为婚姻登记处)和土地登记所均位于最高法院大楼内(现称终审法院大楼),所以土地登记官在1927年首次被任命为婚姻登记官。
X1000198

(1926)

婚姻登记官最初于土地登记所内办公,后来获安排搬到最高法院大楼(现称终审法院大楼)的一个小房间。

X1000215 (1961-1962)

最高法院大楼(现称终审法院大楼)。
01-23-699 (c.1920s)

「旧最高法院大楼外部」在1984年列为法定古迹。
951.25 HER 1992 (1992)

由1949年4月1日起,土地登记所和婚姻登记所(现称婚姻登记处)一同并入新成立的登记总署(后称为注册总署)。

X1000231 (1948-1949)

1950年,一名一级行政主任被任命为副婚姻登记官。
X1000215 (1949-1950)

1979年7月1日,入境事务处接管了注册总署的婚姻登记职责。因此,入境事务处处长被委任为婚姻注册官(现称婚姻登记官)。

353.484 IMM 2021 (2021)

一对新人于1970年代在婚姻登记处进行证婚仪式。
353.484 IMM 2011 (2011)

结婚申报书范本。
352.3 IMM 1981/10/MA (1981)

结婚誓词

结婚誓词在婚姻中占有神圣而重要的地位。夫妇之间许下真挚诺言,作为互托终身的基础。这些意义重大的誓词有否随岁月演变呢?让我们来看看不同年代的新人如何交换誓词吧!

从1852年的法律至现行的《婚姻条例》,结婚誓词并无显着的变化。
X1000204 (1844-1865)

一条于1896年修订的条例,允许在总登记官(后称注册总署署长)面前向新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以其所操语言传译声明书。

X1000198 (1896)

1960年第1号条例允许以全中文进行婚姻登记仪式,同年1月22日,便首次有新人以全中文注册结婚。

X1000204 (1960)

副婚姻登记官在1980年代为一对新人主持婚礼。
353.484 IMM 2011 (2011)